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市(州)应加快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完善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以上项目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相同品目全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实施要求

(一)规范组织采购活动。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实行属地管理,采购事项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提高集中采购效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各省直单位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扩大采购自主权。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项目,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具体采购规则和操作流程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内部采购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四)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包括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五、执行时间

本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