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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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学校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客观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等经济活动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求真务实地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为学校的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1986年11月5日,根据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学校党委决定设立审计科,直属校长分管。

2002年12月,学校党委决定设立审计处,由校长分管。审计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下设财经审计科和工程审计科。

职责范围:

*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促进学校内部财经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 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范制订各项审计工作制度,在党委领导下,围绕学校工作中心,确定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实施审计项目;对学校和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 对学校的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 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

* 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 参加学校大宗物资及设备的采购招标及验收、资产处置,参与校内重大财经活动及政策制定;

* 起草各种审计文件,向校长报送审计(调查)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

* 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为学校各部门提供财务、基建、修缮工程结算等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 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管、保密工作;

* 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